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按语:塔里木河流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荒、扩大灌溉面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流域内严格控制非生态用水,增加生态用水。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实现之前,流域内不再扩大灌溉面积。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荒。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或者围垦河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受利益驱动,塔里木河流域近几年来违规批地、非法开荒、增地现象十分普遍,个别领导不仅不履行检查监管职责,甚至默许、纵容毁林开垦,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向塔里木河下游生态输水、挽救下游生态环境目标的完成,使国务院确定的塔河近期综合治理目标难以实现。他们的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详细内容...]

 

塔河流域2011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宣传口号

水法知识问答

水土保持法知识问答